为系统推进安岳文旅发展,助力我县创建天府旅游名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做好我县文旅形象宣传展示,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安岳文旅宣传口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及范围
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6月25日止(电子邮件以发件时间为准)。
征集范围面向全社会,热忱欢迎和期待广大市民和海内外各界朋友踊跃参与。
二、征集要求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内容积极向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二)语言凝练,内涵丰富,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便于宣传和推广。
(三)主题突出,定位准确,精准表述安岳文化和旅游形象,充分体现安岳历史底蕴、文化精髓、人文风貌。
(四)重点围绕天府旅游名县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目标,突出“中国石刻艺术之乡”“中国柠檬之乡”名片,需要具有较高辨识度和充足的表现力、感染力。
(五)字数控制在14字以内。
三、评选及奖励方式
坚持群众评选与专家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此次征集评选工作。对最终入选、入围的创作者予以奖励。设采用奖1名(可空缺),奖励现金1万元;设入围奖5名,奖励现金各3000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宇清
电 话:19983588186
邮 箱:1093327105@qq.com
五、有关事项
(一)投稿者可以对公开征集的几个方面内容全部投稿,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几项分别投稿。
(二)投稿作品应为原创作品,一经采用版权归征集方所有,且征集方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组合、使用。若投稿作品出现侵权行为,责任由投稿人自负。
(三)投稿作品须注明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四)若遇完全相同的作品获奖,不并列设奖,以第一时间收到的作品作为获奖对象。
(五)投稿人请自留作品底稿,来稿恕不退还。
(六)凡投稿者均被视为认可本公告内容,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岳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公告。
安岳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信息公示
一、受理部门: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策法规股)
二、联系电话:028-24536626
三、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顺城街159号
四、投诉受理范围:受理属我局监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招标或评标无效情形的投诉。
五、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六、投诉要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七、投诉要求: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按资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0年版)》(资发改发〔2020〕51号)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冒名、恶意、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经核实后不予受理外,对投诉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和禁止其3年内参与我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投诉时限: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九、投诉办理方式: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十、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一、投诉撤回: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二、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十三、对投诉处理不服: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