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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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复验工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局起步奠定坚实基础,提升哈密市“丝路名城美美与共·率先蝶变同心筑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品牌效应和社会认知,扩大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奋力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标杆和典范,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征集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办单位
哈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征集内容
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
三、征集对象
本次征集活动面向全社会,参与对象以个人或团体身份报名均可。
四、征集日期
即日起至10月20日。
五、应征作品设计要求
(一)应征作品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聚焦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围绕哈密市“丝路名城美美与共·率先蝶变同心筑梦”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品牌,将哈密各族群众普遍认同的视觉形象、历史故事用于创作中,富有鲜明的哈密特色,充分展现哈密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浓缩展示哈密在率先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奋力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标杆和典范的奋进昂扬姿态。
(二)应征作品应为图案和文字的结合体,要兼顾形象新颖性和大众亲和力,图案清晰流畅,构图简洁大方,色彩搭配适宜,创意独特、寓意深刻,突出视觉张力和冲击性,具有时代感、艺术感等特点,便于识别、记忆和推广。
(三)应征作品在表现形式和技术手段上,应适合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制作应用(如平面宣传、影像、宣传品、会务用品、场地设备、证件、服装、提袋等)。
(四)应征作品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会徽、标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地区的徽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应征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六)应征作品须使用规范的简体中文。
六、应征作品规格及要求
应征者所提交应征作品为电子版本,储存为源文件和PNG(或JPG、JPEG、TIF)格式文件,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清晰度不小于300dpi,尺寸不小于5M。同时,需填写报送《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征集表》(见下方二维码),说明作品名称、工作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及300字创意构思说明等。
七、投稿方式
请于截止时间前发送至446012219@qq.com邮箱,并注明“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应征作品”。
联系电话:0902-2207781
八、法律保护
(一)本次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凡征集稿件一律不予退稿;一经采用,作品著作权归哈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有。
(二)应征人不得擅自发布或将该作品及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主办方除向采用作品的设计者支付奖金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报酬和税费,采用作品的设计者需与哈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签署《著作权确认书》。
(三)应征人应保证所提交的作品未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凡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的作品,均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与征集单位无关。
九、评选方式、奖励和信息公布
此次征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集截稿后,由哈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邀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选,并报哈密市迎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复验工作指挥部进行审定,最终选定作品1件,对最终被评为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的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金为税前,发放奖金时由主办方以“个人偶然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及证书;奖金以汇账形式发放至获奖者银行卡(本人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卡),评选结果将在哈密市融媒体中心各平台公布。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形象标识(Logo)征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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