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及宣传口号征集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加快推动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塑造统一鲜明的儿童友好城市形象,进一步营造儿童友好氛围、凝聚儿童友好共识,即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及宣传口号。
01主办单位
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妇联
02 征集内容(一)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
(二)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口号
本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范围(大中小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征集。不限团体或个人,鼓励广大儿童积极参加,或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创作。参与征集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参加一个项目,也可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征集。
04 征集时间投稿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截止,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
05 作品要求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
LOGO
主题突出、寓意深刻。紧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主题,突出衡阳城市特色、文化精髓和人文风貌,体现衡阳儿童文学等特色亮点,充分彰显儿童友好城市理念,展示衡阳良好城市形象。
2创意新颖独特,构图简洁明快。具有较强的美感,集标志性、艺术性、实用性为一体,既符合大众审美,又体现儿童视角,富有艺术性和较强的视觉冲击力。
3便于识别记忆,易于推广宣传。适合在网络媒体、电视荧屏和宣传品等多种载体、媒介和场景使用,可单幅图稿表现,也可多副图稿组成,满足于各种材质印刷制作。
4作品应提供彩色效果图,导出格式为JPG或PDF格式,图片尺幅为A4标准大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像素/英寸),文件大小不超过15M。
作品需附有300字以上对图形标识和字体的创意文字说明,包括设计的图样、技术说明(图样的尺寸、比例、颜色等)和设计理念说明。
作者需留存源文件,作品入选后需提供矢量图形源文件和所用到的字体(如AI、PSD、CDR格式文件)。
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
宣传口号
主题鲜明,突出“儿童友好”理念和衡阳城市特色,体现衡阳儿童文学等特色亮点,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2语言精练、表达准确、语感精美,朗朗上口,适合社会化传播。
3字数限定在16字以内,作品需附200字以内的创意说明。
4每个组织或个人投稿限1条。鼓励有能力者同时提交字体设计稿。
06 投稿方式本次征集活动统一采用网上发送邮件到指定邮箱的报名方式,所有作品报名时均提交电子版作品。
具体要求
邮件标题: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征集类别(儿童友好城市LOGO/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口号)+作者真实姓名(或机构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提交材料:作品+报名表+承诺书
扫下方二维码下载报名表+承诺书
如投递多个作品,每个作品需递交相应报名表。
联系人:高小红 15343346090
滕倩慧 18166257691
座 机:0734-8866754
邮 箱:875831648@qq.com
07 评选与奖项设置
本次征集活动设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和宣传口号二个类别,各设采用奖1名,入围奖3名。
具体设置
(一)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
1.采用奖:5000元。
2.入围奖:1000元。
(二)衡阳市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口号
1.采用奖:2000元。
2.入围奖:500元。
以上项目以团体、机构名义应征的获奖者,奖金由第一创作者、机构法定代表人代领,具体分配自行协商解决。若录用或入围的作品内容为多人创作,则奖金由该作品创作者均分。
(三)征集活动将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将由5-7名专家成立的评审组和儿童代表共同参与评选,评选结果将在相关媒体发布。大赛评选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综合参赛作品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各奖励等级的获奖作品数可空缺和减少,不可重复获奖。奖金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缴纳。
(一)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应征作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作品必须是投稿者的原创,对该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无抄袭仿冒等侵权行为。设计作品应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并保证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权利。凡违反上述要求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如已发放奖金将原额追回。若因此引发纠纷,其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应征者承担。
(三)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最终选定采用的设计作品,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即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其进行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在公布征集结果之前,作者本人不得自行发布或者发表应征作品,不得将应征作品转让或授权第三方。
(四)应征作品不得添加任何与本次活动无关的第三方LOGO。
(五)应征作品请自备底稿,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六)应征作品一经提交,即视为应征者已全部知晓并完全接受本征集规则。
(七)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本规则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