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沙湖)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宣传标识(LOGO)基地标识牌征集
为深入开展“以‘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更好保护“沙湖鸟国”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的野生鸟类资源,进一步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携手宁夏农垦集团在沙湖设立鸟类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现公开征集“宁夏(沙湖)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宣传标识(LOGO)及基地标识牌(碑)。
一、设计内容
(一)示范区名称
宁夏(沙湖)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
(二)示范区简介
沙湖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境内,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也是宁夏重要的湿地保护区。这里是国家一级保护鸟类大鸨、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尾海雕、金雕5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大天鹅、小天鹅、鸳鸯等众多鸟类迁徙和繁衍的重要栖息地,被誉为“候鸟天堂”。宁夏(沙湖)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由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宁夏农垦集团联合设立,旨在宣传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野生鸟类与湿地资源保护,同时希望吸纳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野生鸟类与湿地保护大局中来,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二、创作要求
1.作品包含“宁夏(沙湖)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示范区”宣传标识(LOGO)及示范区标识牌(碑)两部分,设计理念要与“两山”理念紧密结合,要重点突出“沙湖鸟国”特有的珍稀鸟类,苍鹭、野鸭等沙湖主要栖息种群保护及沙湖题词等特色,还要综合考虑沙湖风景区特点、示范区的目标与定位。示范区标识牌(碑)的设计要包含宣传标识(LOGO),需考虑名称、落款文字布局、制作材质工艺(如浮雕)等内容,要与景区风格互融协调,其本身也是一道风景。
2.示范区宣传标识(LOGO)及示范区标识牌(碑)设计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和使用,也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悉。设计风格和类型应符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要求。
3.构图新颖,创意独特,形象鲜明,认知度高,寓意深刻,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色彩搭配适当、醒目,文字图形组合协调统一,便于识别、记忆、传播和推广等,需附200-500字的简要设计创意说明,简要阐述设计思路、理念、内涵、释义。
4.直观美感与实际应用相结合,需考虑在导引标牌、印刷品、文创纪念品、媒体宣传等基础识别系统中的应用设计,适合在多种平面和空间环境中应用。
5.LOGO作品应为图片(JPG/PNG/PDF/AI/CDR/SVG/PSD)格式,尺寸297X210以上,LOGO也可以手绘。入围和中选作品设计者必须提供设计作品完整的方案,包括各种矢量图形源文件和所用到的字体等。设计者要积极配合征集方完善方案,作品需提交源文件,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三、征集时间
1.作品征集:2023年11月8日——11月26日;
2.专家评审:2023年11月27——11月28日;
3.入围作品公示:2023年11月29日——12月1日;
4.奖项公布及入围作品展示:2023年12月2日。
四、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大赛面向社会大众,个人、企业、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均可应征投稿。所设计的宣传标识(LOGO)及示范区标识牌(碑)能够准确反映野生鸟类检察公益联合保护救助的特色,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公益保护的形象和内涵。
五、投稿方式
投稿时请以word文件形式提交(其中LOGO设计电子稿以附件形式同时提交),每位应征者最多可提交2份作品。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请将包含作者姓名(创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的作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46162339@qq.com,以“作者姓名+作品标题+联系方式”作为文件名;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标记“LOGO征集”,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白杨(收)。
六、评审方式
本次活动设立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评选结果将在“银川铁检”微信公众号公布。
七、奖励办法
1.设置中选奖1件,奖金5000元,并颁发证书;评选入围作品3件,奖金各1000元,并颁发证书。
2.以组织名义应征的获奖者,由第一创作者、机构法定代表人代领,奖金分配自行协商解决。
3.各奖项可以部分空缺;
4.获奖的应征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并自行缴纳前述奖金的税金;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来稿一律不退。应征作品须为作者原创,除参加本次征集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应征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如发生侵权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选资格。
2.最终确定的中选奖及入围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全部归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所有,并享有对选用作品的修改、注册、展示、出版及其他形式的宣传使用等。选用作品奖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第三方,不再享有与该作品著作权有关的任何权利。
3.凡向主办单位投稿者,均被视为认可本启事的所有条款,主办单位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本次征集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白杨
电话0951-3923484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